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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R动态】“新金融经济犯罪立案标准及适用”研讨会顺利召开



2022年5月29日晚,由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AFR金融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办,胜数学院、浙江仁谐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新金融经济犯罪立案标准及适用”研讨会讲座在线上顺利召开,2.1万人次观看。本次讲座聚焦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对金融、经济领域的刑事犯罪立案标准做出的调整。


讲座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导、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AFR金融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李有星主持。讲座的主讲嘉宾为浙江仁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涛,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原中国证监会派驻机出稽查处副处级调研员秦辉,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堵建军。点评嘉宾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江省刑法研究会副会长叶良芳,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副主任、副教授徐永胜,浙江公安厅法制总队刑事支队政委叶新杭。



浙江仁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涛以票据为主线探讨经济立案标准的修改和适用的问题。首先,刘主任梳理了在我国现有框架下票据的六大类别,即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其次,刘主任基于《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具体规定,结合刑法条文进行具体各罪的分析和详述。如谈到该规定的第二十二条,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损害金额在50万以上应立案追诉。此条涉及到《刑法》第175条,即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此处修订的标准由原来的30万提高到当下的50万。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原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稽查处副处级调研员秦辉主要从证券犯罪的视角解读《立案追诉标准(二)》的修订。首先,秦律师对本次《立案追诉标准(二)》的修订背景做了简单阐述。其次,秦律师从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九个证券相关罪名出发,逐一讲解立案追诉标准的调整。最后,以两个涉及非法证券和非法保险的具体案例结束了本次的讲解。



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堵建军从律师办理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的实务经验出发,举了一个具体的案件,提到对于该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上,《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与司法解释发生了冲突。继而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立案标准(二)》是否是司法解释,司法机关是否能够适用?二是《立案标准(二)》与两个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选择适用法律?深刻反映了实务中法律适用上存在的争议问题。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导,刑法博士点负责人,浙江省刑法研究会副会长叶良芳对三位演讲嘉宾做出了点评。叶良芳教授指出,刘涛主任主要是集中在票据犯罪,他讲的有理有案,集中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的理解和立案标准的理解适用问题。秦辉主任从修订背景梳理出五个方面,主要从政策背景上阐释在案例之间进行阐释,理案结合,非常严谨。堵主任谈得是操纵证券市场罪,并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现象提出了非常尖锐的问题:证券市场罪行为按照行为时的标准可能不构罪的行为,但是按照新的立案标准可能构成犯罪,这种冲突在经济犯罪领域的出现尤其体现了经济犯罪的复杂性,调和这种冲突需要通过案例来推动。



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副主任、副教授、博士,浙江省涉网新型犯罪研究中心专家成员,浙江警察学院新型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徐永胜认为,三位律师围绕票据类、证券类、操纵证券类犯罪的理解和适用的讲座非常专业精彩。徐永胜教授在侦查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犯罪数额对于侦查来说非常关键,目前立案标准中修改比较多的地方是数额的调整,犯罪数额的调整涉及到是否立案,是否进入侦查程序,刑法要打击的范围,涉及的犯罪人群等诸多方面。其次,在犯罪性质方面,现在社会数字化转型大量互联网金融工具成为资金清洗的工具,这不仅加大了警方追查资金的难度,也可能导致金融创新发展和经济安全产生矛盾。我们需要关注新兴互联网金融工具的发展,避免互联网金融工具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



浙江公安厅法制总队刑事支队政委,四级高级警长叶新杭对前面专家的讲解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叶新杭认为演讲以小见大,从小角度进行分析,切口很深,问题很直接。尤其是刘律师对票据相关罪名的论述突显了专业的特点,令人耳目一新。关于新金融犯罪的立案标准不仅是程序法意义上的立案标准,更多的是实体问题的延伸,在实务过程中,案件门槛立案过程中是首尾贯通需要考虑的。从程序角度,立案追诉标准更多给人印象是程序的启动,但背后和实体法之间的关系是千丝万缕的,而且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互为影响。

 


李有星教授对本次会议做出了总结。李有星教授认为,新金融经济犯罪立案标准很重要,是人们金融经济生活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准,了解熟悉犯罪立案标准有利于对金融经济行为底线和红线的把控。叶新杭警长从公安实务角度提供了很好的指导,大家对如何理解金融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怎么样掌握,在实践中如何应用有了深刻的认识。叶良芳教授在金融法律,证券法律提出的问题发人深省,入木三分,激发了嘉宾对立法和司法的思考。徐永胜教授对本次讲座中精彩的观点进行了汇总和总结,并提出了立案数额调整涉及的方方面面,指出了数额调整的重大意义。三位演讲人与三位嘉宾深入浅出的讲解了在金融犯罪的立法,司法,执法领域中的理解,眼光独到,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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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汤方实、杨蕾、孟盛

编辑:常如意

审核:胡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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